欢迎您来到回避主体_刑事管辖与回避_!
网站首页
刑事知识
专业领域
刑事管辖与回避
刑事辩护
刑事赔偿
有期徒刑
刑事拘留
无期徒刑
常见问题
辩护减刑
刑事附带民事诉讼
死刑
法律顾问
刑事证据
法律常识
诉讼常识
联系我们
网站公告
更多>>
刑事犯罪客观方面
10/08
犯罪过失
10/08
犯罪故意
10/08
刑事责任能力
10/08
刑事责任年龄
10/08
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
10/08
团队荣誉
更多>>
刑事管辖与回避
当前位置:
首页
>
刑事管辖与回避
>
详细信息
回避主体
浏览次数:212
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。
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,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、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;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、执行员、书记员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员、勘验人员。
上一页
回避方式和程序
下一页
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有哪些规定
李鉴春律师 河南省周口市交通路中段百盛国际25层